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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风亮盗窃、销售赃物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我接受贵院的指定,担任盗窃、销售赃物案被告人幽风亮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幽风亮在其参与的两次盗窃活动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在盗窃金顶街小区小三轮车的活动中,共有4个人参加。一般说来,盗窃一辆小三轮车,无须多人参加,因幽风亮与菅绍朋在一起居住,故跟随菅绍朋等人一起到现场,实施了盗窃活动。但其作用,不过是为菅绍朋等人望风而已。该起盗窃活动,是以菅绍朋、周主磊为主实施的。所盗小三轮车也由周主磊使用。幽风亮参加的盗窃苹果园新华铝合金加工部的活动,也是由菅绍朋和周主磊提出的,在此前二人已经盗窃该加工部一次。根据菅绍朋3月13日的供述证实,在盗窃中幽风亮提出“少偷一点”,故该次盗窃铝合金的数量,与此前一日周主磊等人盗窃铝合金的数量相比,要少得多。所盗铝合金销赃后,幽风亮亦未分得任何赃款。
    二、被告人幽风亮犯销赃罪,情节显著轻微。对于周主磊等人盗窃的赃物铝合金,被告人幽风亮并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销售,亦未自己出钱进行收购。其只是帮助周主磊等人找买主,帮助周主磊等人进行了销售,赃物铝合金的销售人仍为周主磊等人。故本辩护人认为,其所犯销售赃物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宜以犯罪处理。
    三、被告人幽风亮犯盗窃罪时,尚不满18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公诉人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也做了阐述,本辩护人表示同意。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幽风亮在盗窃犯罪中,系从犯;其所犯销赃罪,情节显著轻微;且犯罪时尚不满18岁。请法庭在对幽风亮定罪量刑时,慎重考虑;对其所犯盗窃罪,减轻处罚。


                               高夜律师






 







         







 







 

来源:      时间:2008-4-10 12: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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