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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相富绑架、抢劫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我接受上诉人魏相富的委托,担任其绑架、抢劫、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的二审辩护人。经对本案一审判决和本案证据认真研究,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魏相富犯绑架罪、抢劫罪,证据与理由均不足。现分述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闵祥莲向被告人李武强、魏相富及江明亮谎称邱华林向闵借款10000余元未还,李武强提议由闵将邱约来向邱索要欠款。这说明,本案中除闵祥莲外魏相富、李武强等人均不知邱华林欠钱的真实情况,魏李等人均确信邱华林欠闵祥莲钱。其行为的目的是帮助闵向邱索要欠款。其在主观上没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向邱索要的4800元钱也都全部交给闵祥莲及其男友李武强处分。李当时曾从中拿出1000元钱交给江明亮,但根据李在一审庭审调查时供述,该款属江向李的借款,且江早已在案发前将此款归还。绑架勒索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闵祥莲向邱索要的该笔钱,虽无法律上的依据,但有道义上的理由。邱华林隐瞒自己已婚并有一六岁女儿的事实,欺骗闵,使闵与之同居。致使闵的身心受到伤害,邱答应给闵一笔钱。但该笔的性质不是欠款,而是赔偿金。闵搞不清该笔钱的性质,而误认定是欠款向邱索要。在道义上并无不妥。
三、根据各被告人一致的供述证实,在闵祥莲打电话将邱叫到其住处后,邱并未表示不欠闵祥莲钱。只是说现在没钱,明天还。而且事情发生后,邱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这说明,邱对于闵向其索要的该笔钱是认可的。
四、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魏相富犯抢劫罪,其根据是邱华林的陈述。但邱的陈述与魏相富的供述不一致。魏供称,其手机是邱华林为了让江明亮和其本人帮其要帐,而给江明亮于次日进行联系用的。是由江交给的魏。值得注意的是,邱走时,气氛已经相当缓和。闵祥莲并证实,听见邱说让五哥(魏相富)帮他要钱之类的话。这说明,魏的辩解是符合情理的。且邱华林在本案发生后,并未就此主动报案。说明邱并不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故认定魏相富犯抢劫罪,证据亦不足。
五、一审判决认定魏相富持抢对邱华林实施了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同时又认定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本辩护人认为如果将持枪作为绑架罪的一个情节,则不宜再定非法持有枪支罪。该持枪行为应被吸收。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魏相富犯绑架罪、抢劫罪证据不足。且定罪存在矛盾。请求二审法院对此案慎重考虑,依法改判。
高夜律师
2000年3月29日
来源: 时间:2008-4-10 12: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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