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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破坏电力设备案上诉死刑改判死缓

    李建华,河北省定兴县石柱村人。因破坏电力设备案,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夜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于因被告人犯罪所造成后果的计算方法不正确,与实际情况相差数十倍;且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在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中,可以推断受害人亦实施了某种不恰当的行为。故应减轻李建华应负的刑事责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判处李建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来源:      时间:2008-4-10 17: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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