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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理北京市最大涉毒案

     本市最大涉毒案件,马希俊(又名买买得)涉嫌运输毒品12500克案件,经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变了公安和检察机关对于本案的定性。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马希俊伙同马孜义、马维忠,于1999年3月5日乘长途汽车将毒品海洛因12500克,自河北省保定市运至本市,藏匿于石景山区鲁谷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同年3月11日,马希俊去该处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
    此案经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区分局侦查终结,由石景山区检察院报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市检一分院经对本案审查,以运输毒品罪,向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市一中院考虑到,本案涉毒数量巨大,可能对被告人处以死刑的情况,鉴于马希俊本人未委托律师,遂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指定,指派我为被告人马希俊辩护。接受指派后,经对本案的案卷材料进行审阅和会见被告人,我认为,认定被告人马希俊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经阅卷,我发现,本案的另两名涉案人员均在逃,认定马希俊等3人从河北保定市将毒品海洛因运至北京的事实的直接证据,只有马希俊在被抓获当日的供述,但此后,马希俊便翻供,拒不承认运输毒品的事实。经对马希俊该唯一一次有罪的供述进行审查,我发现,被告人马希俊系甘肃省少数民族东乡族人,其使用的本民族语言是东乡族语,其只会简单的汉语,而该讯问笔录没有显示在进行讯问时,有翻译在场;也没有显示曾就此征询其本人是否需要提供翻译的意见。该口供的取得未完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经对本案破案报告进行查阅,我发现,本案的破获具有偶然性,是石景山区八宝山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清查外地人员非法租住房屋问题时,偶然发现的,事先并没有任何被告人马希俊运输毒品犯罪的线索。根据多次办理涉毒案件的经验,我认为,这与其它涉毒案件的破获规律有所不同。考虑到本案一旦定罪,即可能对马希俊处以死刑的情况,我认为,对于此案应格外慎重。经对本案其它证据进行审阅,我还发现,该石景山区鲁谷小区藏匿毒品的房屋登记的租住人亦非马希俊,而是另一涉案人马维忠。
    据此,我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看,能够证实被告人马希俊犯罪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其本人曾作的有罪的供述;一是从石景山区鲁谷小区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2500克。而能够直接证实马希俊从河北省保定市将毒品海洛因运至北京的证据,只有其本人唯一的一次供述,但该供述,不久即被其本人推翻,且该证据未完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其证明力较弱。而本案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2500克,由于是在藏匿的房屋内查获,而非在运输途中查获,故只能是马希俊运输毒品案间接证据。我认为,根据《刑法》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其罪名不同,性质不同,适用的刑罚也不相同。根据审判实践,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100克以上,即可能被处以死刑;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就本案现有的证据看,认定被告人马希俊犯运输毒品罪,证据尚不充足。而毒品在被告人马希俊所在的房屋内查获,其行为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此案经审理,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希俊无期徒刑。

 

来源:      时间:2008-4-14 12: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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