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张彬彬,男,1988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杜家庄村。电话:13801351***转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医院
负责人:***
地址:崇文区**西里6号 电话:67056***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22891.07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3年9月,原告因患脑室内囊肿到被告医院就诊。2003年10月3日至10月27日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10月16日,行左顶枕钻孔脑室镜下囊肿切除造瘘术。术前,原告“四肢肌力正常,活动好”,但术后,原告右侧肢体瘫痪,肌力为Ⅰ-Ⅱ级。出院时,医嘱:加强右侧肢体功能锻炼。原告按照医嘱进行肢体功能锻炼,但仍不能恢复右侧肢体功能。后经CT检查,原告脑内囊肿未见缩小。请专业人士看后认为,手术时,钻孔部位不正确,根本未触及囊肿,现囊肿仍在。且手术时,损伤了原告丘脑神经,导致原告右侧肢体瘫痪。
现原告术后已两年余,右侧肢体功能仍未能恢复。经法医鉴定:原告临床术后“脑软化灶形成,遗留右侧肢体不全瘫痪”。伤残程度属八级。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手术不当,未能达到治疗效果且对原告造成伤害,并未如实告知原告真实情况,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兹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崇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彬彬
200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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