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 欄
 
经典案例
精彩辩词
法律法规
罪名解析
刑法词典
律师文书
办案手记
经济纠纷
强制措施
实例诉状
收费标准
公告栏目
 
首頁实例诉状
 
王仲琦申诉状

         


申诉人:王仲琦,男,19591221日生,汉族,地址宣武区南华里61207号。

被申诉人:耿*君,男,1965614日生,汉族,住丰台区西罗园三区*楼**号。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一般担保纠纷一案,对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6731作出的(2006)宣民初字第0536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撤销宣武区人民法院(2006)宣民初字第053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诉人现有新的证据证实,王仲林于2006520日向被申诉人借款22万元的事实并不存在。新的证据表明,2006515日,被申诉人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王仲林对其的借款20万元,该案于200666开庭。该事实表明,在2006520日,正是被申诉人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追讨王仲林对其欠款20万元的期间。被申诉人在追讨上诉人20万元欠款的期间,同时又借给王仲林22万元,这样的事实显然不可能存在。在主债务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做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不成立。

二、王仲林对该借款亦一直予以否认,并在受到本案不公正判决的打击的情况下,发生脑溢血死亡。王仲林生前在法庭陈述,该22万元欠条是向被申诉人耿*君借高利贷利滚利来的,并非真实借款。且原向耿少君借款29万元,后来竟然滚到了500万元。王仲林已经向耿*君偿还了现金、房屋、物品折合人民币80余万元,正当合法的债务已经还清。申诉人认为,王仲林的陈述是可信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利滚利的债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
申诉人在王仲林所书欠条上签名,其本意是向被申诉人保证,在其不能找到王仲林的情况下,保证负责找到王仲林,而非保证代其偿还债务。欠条上“本人有变化由家人偿还”字句,是其后,王仲林在被申诉人的要求下所写。该事实,亦有王仲林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证实。此外,从王仲林所写该句话的口气看,亦是王仲林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对申诉人没有约束力。

综上,申诉人认为,所谓王仲林向耿少君借款22万元的事实是不真实的,申诉人亦无义务为此承担担保责任。宣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故兹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依法对本案改判。


                                          此致


宣武区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仲琦


                             2007年元月11


                      

附:本案书证2份。

   

 

 



 


   


   


   


          

来源:      时间:2008-4-17 20:40:45
 
版权所有 高夜律师 京ICP备09020924号
联系电话:010-68886317 传 真 :010-67625711 手机:13801351625 邮箱 gaoyelawyer@qq.com
网站制作:活水网络 进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