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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原告:李丁原,男,60岁,汉族,航天部一院13所干部,住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2号2院*号楼*单元*号 电 话:8852**** 原告:李淑萍,女,62岁,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原告:周素叶,女,35岁,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原告:李旭,女,15岁,山东省聊城市第九中学学生。 监护人:李丁原,第一原告。 原告:周函,女,3岁。 监护人:周素叶,第三原告。 被告:北京双臣一城快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住所地:北京朝阳大望京宅急送。 电话:6436**** 138105***** 案由:工伤待遇赔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共计389434.5元; 2、被告承担本案仲裁及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李丁原、李淑萍之子,周素叶之夫,李旭、周函之父李朝阳原系被告单位职工。1999年10月6日,因工伤死亡。 原告与被告因工伤待遇赔偿一案,于2001年3月8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业经该委作出仲裁裁决。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极不公正,且十分荒谬。现分述如下: 一、仲裁裁决的案由,不是原告申诉的案由。原告向朝阳区仲裁委申诉的案由为工伤待遇赔偿,而仲裁裁决的案由为工伤保险纠纷。这是仲裁裁决错误的根本原因。因李朝阳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按有关规定为职工进行工伤保险,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可能得到保险赔偿。而仲裁裁决按照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的案由进行审理,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但由于该责任完全在被告一方,故原告有权参照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直接向被告要求赔偿。 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因仲裁裁决的案由,不是原告申诉的案由,故必然导致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其所适用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因本案不是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故而不能适用于本案。且从其效力讲,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发文件,只能适用于其内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仲裁裁决不能直接适用。再退一步讲,即使可以适用该文件,而由于被告的原因没有执行该文件,其不利的后果,怎么能让原告来承担呢?这不是很荒谬吗? 综上,原告兹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丁原
20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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