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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
答辩人:北京恒通鑫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印 被答辩人:王中义,男,1964年生,住献县孙东城村。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租赁被答辩人钢管、扣件等物品,已经支付部分租赁费用,除已付部分租赁费外,现欠被答辩人租赁费数额为376843.9元。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租费500921.41元,与事实不符。 二、租赁物之一部分被答辩人丢失。对该被丢失的租赁物,答辩人依法应予赔偿。故对该部分租赁物不应再计算租金,而按照有关规定以银行利息计算损失,较为合理。 三、根据行业惯例,春节期间有两个月的停工时间,在该期间内不应计算租金。被答辩人在该期间内仍计算租金,与行业惯例不符。 四、在双方所签租赁合同中没有违约金条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高额违约金,没有依据。 五、段宝瀛非答辩人公司人员,其与被答辩人所签合同补充说明,未经答辩人公司授权,而该补充说明亦未经答辩人公司盖章确认,故该补充说明对答辩人公司没有约束力。 六、2007年9月2日,答辩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印与祝廷和所签和解书无法律约束力。献县孙东城建筑器材厂系个体工商户,非合伙企业,该个体工商户业主为王中义,祝廷和非王中义法定代理人,其无权代理王中义签署协议。且该和解书确认的所欠租费数额因计算错误,亦不准确,与实际数额相差甚远。该和解书亦注明:甲方收到乙方应付清和解书款后生效,与该和解书所要达成的目的相矛盾。 综上,答辩人现欠被答辩人租费376843.9元,对该合理租费答辩人同意承担,但对被答辩人所要求的不合理租费及没有合同依据之违约金,答辩人不予承担。
答辩人:北京恒通鑫奥商贸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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