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北京恒通鑫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印 被上诉人:王中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中义租赁合同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献县人民法院(2007)献民初字第1348-1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上诉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或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对案件的管辖进行约定。一审裁定所谓,双方又对该合同进行了补充,签订了一份《合同补充说明》,对发生纠纷后的管辖问题重新进行了约定,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对于非本公司人员或本公司非相关人员,擅自以本公司名义签订的任何协议未加盖本公司印章者,概不予承认。 被上诉人在其诉状中,并未说明本案的管辖依据;上诉人的代理人在阅卷时也未见到所谓该补充协议,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系在阅卷时同时提交的。被上诉人的所谓补充协议是何时提交的?提交之前的立案依据又是什么呢? 此外,合同的出租方即本案原告被上诉人王中义系自然人,那么所谓“出租方注册所在地管辖”又做何解释呢? 综上,上诉人认为,献县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兹特提出上诉,请依法裁定撤销一审裁定。 此致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恒通鑫奥商贸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21日 |